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瑞,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老行政村马老庄村
法定代理人:吕玲玲,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老行政村马老庄村 电话:13911177713
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 职务:院长 电话:010—58516688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98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5198元。(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原告因左膝疼痛被父母送到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被告作出最后诊断为:习惯性髌脱位(左),建议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被告漏诊后,原本可以治愈的股骨头坏死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无法治愈,不仅对原告的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原告造成了身体、精神上的损害。故起诉至贵院,望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