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3类案件:(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不是无 限的权利。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责令其提供担保,以免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申请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不予裁定先予执行。如果 申请人申请错误,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被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先予执行申请书
1.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