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有遗嘱继承房产应当按照遗赠关系处理

2010-01-15 12:02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魏文海和张丽娟于2003年相识并于当年同居,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2月,魏文海得知自己身患重症,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张丽娟继承。魏文海在遗嘱中写道:“我与张丽娟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好,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为表达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我要求张丽娟在取得房产权之时,付我父母15万元养老费。”

  20082月魏文海去世,魏文海的父母向张丽娟主张他们对魏文海房产的法定继承权。而张丽娟认为,她和魏文海某同居多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有权按遗嘱继承李某的财产。

  解答: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法律认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本案中,张丽娟和魏文海2003年同居,认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张丽娟和魏文海之间是同居关系,张丽娟不是魏文海的法律上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继承人。魏文海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张丽娟继承,实质是将房产于死后赠与张丽娟,属于遗赠。魏文海在遗嘱中同时说明,张丽娟在获得房产时应支付其父母15万元的养老费,因此这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只有张丽娟满足了这个条件,她才能最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主题: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登记婚姻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事实婚姻

网友评论

北京律师网 www.jc148.com shaoleilei2000@163.com 备案编号:京ICP备09031478号
电话:010-51663037  400-688-1819  传真:010-51410207    手机:139111777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 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