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魏文海去世,魏文海的父母向张丽娟主张他们对魏文海房产的法定继承权。而张丽娟认为,她和魏文海某同居多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有权按遗嘱继承李某的财产。
解答: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法律认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本案中,张丽娟和魏文海2003年同居,认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张丽娟和魏文海之间是同居关系,张丽娟不是魏文海的法律上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继承人。魏文海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张丽娟继承,实质是将房产于死后赠与张丽娟,属于遗赠。魏文海在遗嘱中同时说明,张丽娟在获得房产时应支付其父母15万元的养老费,因此这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只有张丽娟满足了这个条件,她才能最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