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于1998年与好友文xx合伙贩卖服装,因没有看准市场行情,赔了340000元,每人应负责偿还170000元。李xx仅能偿还78000元,其余的由文xx垫付。这样一来,等于谢红光欠了文立新92000元。2000年3月,李xx的父亲李xx病故,留下遗产184000元。李xx见其母年岁已大更需花销,决定其父的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文xx得知此事后,找到李xx,要求从李xx的遗产中拿出92000元还债,剩下的再归其母所有。李xx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要其父的遗产是自己的事,文xx无权干涉,至于欠文立新的债,以后有钱了他会主动还。文xx担心以后有什么变故,坚决要求李xx用他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来偿还。二人争执不下,一起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解析:本案中,李xx将其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全部给予其母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那么,李xx的做法是不是可以任意放弃继承权呢?
李xx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虽然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权益。否则,权利的行使或放弃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李xx如果继承其父的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一年多的7500元债务。而由于他放弃继承权,使他依旧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其欠张xx的92000元钱。可见,李xx放弃继承已经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李xx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他应当继承其父李xx的遗产,以保障其债权人张xx的利益。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有行使和放弃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继承权当然也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