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34条还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规定,结合我国其他法律规定,20万元借款首先要由范洲生前所有的独资公司负责偿还,因公司资产只有15万余元,其他债务应从范洲的遗产中扣除,遗产中扣除的多余部分,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法律规定来继承或接受遗赠;如果遗产不足偿还余下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继承人自愿代为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可以不负责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