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再做辩护人的声明

2010-02-26 11:01 来源: 作者:吴祥瑞律师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不敢再做辩护人的声明

     作者:吴祥瑞律师

李庄律师为涉黑犯罪嫌疑人辩护,身陷囹圄。

    姐姐很是为我担心。

    说我主意铮,认死理,较真啥都豁得出去,实在不适合当律师。

    说我如果象李庄那样把自己折进去,年近九十的老父亲怎么受得了。

    说姐姐跟你说了多少回,别当律师了,你就是不听。我看你是不撞南墙不回头。姐姐求你了,以后,别为罪犯辩护了,让家里安生几天好不好。

    最后又向我咨询,什么是自首。

    由于作了律师,亲人担惊受怕,特别是祸及年迈的老父亲,实在罪孽深重。

    为了死后还能埋入吴家坟地,我不得不痛下决心金盆洗手,咬牙立誓,不敢再做辩护人。

    其实,姐姐的担心,并不是我今后的律师执业,而是以前做没做过李庄作的那些事。

    姐姐咨询什么是自首,应该是某种暗示。

    由此我认为:自首是人参果,有病治病,无病健身。

    作为律师,我知道坦白从宽的刑罚原则。

    为使姐姐宽心,我愿竹筒倒豆子,彻底坦白,与罪孽决裂,重新做人。

    姐姐,你问我,李庄作的那些事,我是否作过?

    弟弟不忍欺骗你。

    姐姐,弟弟知道你血压不正常,你先吃点降压药,听弟弟实话实说:

    李庄作的那些事,弟弟大多作过。

    姐姐,你千万要挺住,听弟弟慢慢说:

    据报道,起诉书指控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姐姐,你可能没看过刑事审判,公诉人宣读讯问同案犯的笔录、询问证人的笔录,先问被告有没有异议,接着就问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弟弟没杀人放火贩毒,案件事实只能向被告核对。

    弟弟虽然没有向被告宣读同案犯的供述,但核对案件事实必然涉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

    如果核对案件事实也构成犯罪,弟弟实在是心屈命不屈。

    可是,不核对案件事实,怎样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什么也提不出,律师的辩护还有什么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姐姐,弟弟一犯浑就认死理,认死理就惹你生气。

    法律规定:某些情形必须有律师辩护,我想绝不是因为法律为了装扮公正而需要花瓶。

    法律需要实实在在的公正。

    因此,弟弟斗胆认为:如果因为李庄向被告核对案件事实,就陷其以罪。无疑是要求律师必须是刑事诉讼的花瓶,并且只能是花瓶。

    姐姐,弟弟还有一点不理解:

    樊奇杭的供述是控方证据,李庄作为辩护人,有权在法庭宣读,并用以证明龚刚模罪轻。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李庄涉嫌犯罪,难道是因为场合不对而至?

    姐姐,弟弟后悔没有听你的话,作律师真的很难,真的很危险。

    起诉书指控李庄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看到这一指控,弟弟着实吓出一身冷汗:

    李庄是怎样诱导、唆使的?

    龚刚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称,李庄使眼神,他认为是让他翻供。

    姐姐,弟弟大难临头了。

    姐姐,弟弟经常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有人在接受法律咨询后杀人放火,一口咬定是弟弟使眼神诱导、唆使,弟弟恐怕会人头落地。

    姐姐,弟弟,不该不听你的话,弟弟如有不测,老父亲就拜托你赡养了。

    姐姐,你说弟弟较真啥都豁得出去。爸爸说我是一头撞南墙也不回头的犟驴。你和爸爸说到都对,我的脾气,有话非说不可,宁愿说了就死,也不愿不说憋死。

    姐姐,弟弟实在弄不明白,司法机关为什么要赋犯罪嫌疑人金口玉言的无上权利。龚刚模说李庄使眼神,就认定李庄使眼神;龚刚模说李庄诱导、唆使,就认定李庄诱导、唆使?

    姐姐,弟弟又要说得罪人的话,参与打黑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一定不是瞎子。如果犯罪嫌疑人说办案人员使眼神诱导、唆使其作有罪供述,司法机关是否准备认定犯罪嫌疑人指控成立,并将办案人员治罪?

    如果不是,那就是刺人以矛,护己以盾,法律还有什么公正神圣可言?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姐姐,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是辩护人的职责。就像爸爸说的,干啥说啥,卖啥吆喝啥。

    辩护人不做此询问就是失职。

    龚刚模说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并且左腕部有伤。辩护律师,有什么理由不信。

    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必然涉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诉讼证据是否合法。

    姐姐,这就像做饭,煮饺子必须先把水烧开,先把饺子倒进锅,而后加凉水,煮出来的就是片汤了。

    姐姐,你知道弟弟喜欢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弟弟认为司法机关恼火的不是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要其在法庭上说出来,申请伤情鉴定,并因侦查活动违法,对龚刚模的供述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姐姐,弟弟坦白的对你说,李庄律师采取的这些措施,是每个辩护人必须采取的。你可以庆幸的是,弟弟业务水平低,知名度低,并且背运没有背到李庄那种程度,否则,弟弟也会把自己折进去。

    姐姐,李庄律师身陷囹圄,弟弟觉得好像有人蓄意造神。

    司法机关要求律师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主张被刑讯逼供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己所不能,强加予人。

    强加于人的理由是,律师是神不是人。

    奇文《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胜诉比例仅为5%

    然而,就是这5%,不是证据确凿的证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吗?

    何况律师败诉的95%案件中,被错判、错杀的案例,屡屡被媒体曝光,有什么理由宣扬判决无可辩驳的正确性?

    姐姐,弟弟长个榆木脑袋,但笨人也讲个笨理:如果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经过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集中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集体智慧,尚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真实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何以要求辩护律师作为个人,必须有超越国家司法机关的智慧,保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因为律师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也应该追究不能保证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程序认定事实真实性,适用法律正确性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刑事责任?

    如果以刑事案件数量5%的比例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不知全国那个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还能履行职责。      

    因此,司法机关要求律师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主张被刑讯逼供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就追究刑事责任。其标准是:律师必须是神,否则,就构成犯罪。

    姐姐,你知道我喜欢下象棋。喜欢下棋的收获使我知道棋理与事理相通。

    著名法学家张思之先生说,李庄被捕一周迅即起诉,尚以博弈喻之,是步快棋。我认为这步快棋,实为险棋。

    以律师的合法权利,以律师大多实施过的行为指控犯罪,形势之危真是倾巢之下岂有完卵。引起律师界群体抗争也就在所难免。

    我认为这步险棋最大的危险还不在于此,把宝押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老大身上,指控李庄犯罪,仿佛证据确凿。

    但不可无视龚刚模渴望立功,渴望活命的急切。

    一旦保命不成,为了延续生命,会不会指控警方诱导、唆使他控告律师。如果发生不测,会不会危及重庆打黑的大局?恳请有关机关未雨绸缪。

    作为一名半瓶子醋律师,我想坦诚的对重庆市司法机关领导说,重庆打黑的大局掌握在你们手里,讲政治、顾大局,是对战役参加者的首要要求。怒不兴兵,是兵法的铁定原则。不能因为律师的言语冒犯,就将其治罪。其实如果换位思考,律师在执法者眼里,地位究竟怎样,大家都心知肚明,如果律师尚且不在话下,草民百姓又当如何?

    姐姐,为了使你宽心,我写了这篇博文。但我知道如果你看到我死不改悔认死理,一定会更加担心。

    真像爸爸说的,江山易改,秉性难移。我是一辈子也看不着后脑勺。

    姐姐,弟弟不敢气你。弟弟知道,我咋说你也不信。

    弟弟知道老百姓是咋说的:律师嘴里是吐沫星,法官嘴里才是板上钉的钉。

    弟弟知道,我说到六月六不是节,因此咬牙发誓,不敢再做辩护人。弟弟保证说话算数,决不反悔。

    姐姐,如果你还不放心,弟弟会考虑不再作律师。

    至于弟弟作过的事,实在是泼出去的水,收得回来了。但弟弟绝不会顽固不化,如果李庄案的判决认定,弟弟作过的事构成犯罪,弟弟准备在姐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姐姐,弟弟好羡慕你。

    如果有下辈子,我还做你的弟弟。

    弟弟象你保证,下辈子就是要饭,也绝不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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