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2008-12-19 10:36 来源: http://www.jc148.com 作者:chenying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69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带来精神伤害可能要远远大于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处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个案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差别很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前提,因而最终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与法官对当事人受精神伤害程度的认知息息相关。例如:假设钢琴王子理查德的手指受到侵权伤害获赔的数额可能会远远高于普通人肢体残废或死亡的获赔数额,原因何在呢?不言而喻,法官也是普通人。

  有鉴于此,在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要求律师不但要在起诉时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当事人节约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更要在诉讼进程中认真洞查诉讼当中的细节性变化,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随时调整诉讼方略,在庭审中从不同的角度向法官阐明当事人所受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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