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赋予受害的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当将机动车一方(通常包括肇事司机、机动车车主)及为该肇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邵雷雷律师提示:诉讼主体的正确与否不但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赔偿责任担保财产的范围,当事人诉讼时应尽可能将责任主体全部列为被告,以最大限度保证判决的实际执行。交通事故多种多样,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雇佣、挂靠、合作、劳动关系、车辆所有人转移未登记等等责任主体都各不相同,只有依法合理确定好主体才能更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