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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大同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本案虽通过调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原告的身份是农民,故在赔偿金额上比城市居民少了很多很多,做为律师的我却无奈。真是人分三、六、九等,同命不同价啊,期待着法律的进一步早日完善,确实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陈XX(系受害人之父),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邵雷雷,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11177713 住所地:XXX [原告诉称]2007年X月X日下午,原告之子孙XX和几个小朋友在赵XX家附近地区XX环XX村被告处一片旧乱房子边玩弄,原告之子被乱房子上面掉的约2---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死亡发生的房屋并非村委会所建,而是本村村民李XX出资所建,赔偿责任应由李XX承担。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职权依法追加大同市XX区XX乡XX村村民李XX为共同被告。) 本案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院递交了事实上和赔偿上的相关证据15份,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审理结果]本案以调解而终结。 山西省大同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X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陈XX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邵雷雷,男,北京市君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张XX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新旺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XXXXX 被告大同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辩称:XXXXXXXX 被告李XX辩称:XXXXX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新旺村村民委员会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李XX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人民币XXXXXX元;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XXXX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 X 二00七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
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12-01 13:39 来源: http://www.jc148.com 作者:chenying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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