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12-01 13:39 来源: http://www.jc148.com 作者:chenying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8
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XX诉大同市XXXXXX村村民委员会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本案虽通过调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原告的身份是农民,故在赔偿金额上比城市居民少了很多很多,做为律师的我却无奈。真是人分三、六、九等,同命不同价啊,期待着法律的进一步早日完善,确实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陈XX(系受害人之父),男,1977109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邵雷雷,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11177713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XXXXXX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XXX 

[原告诉称]2007XX日下午,原告之子孙XX和几个小朋友在赵XX家附近地区XXXX村被告处一片旧乱房子边玩弄,原告之子被乱房子上面掉的约2----3长的砖与水泥混合物砸死,这给原告仅有唯一孩子的父母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同时造成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被告至今仍未给予赔偿。为此,原告无奈,故依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敬请依法裁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合计XXXXXX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敬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本案。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死亡发生的房屋并非村委会所建,而是本村村民李XX出资所建,赔偿责任应由李XX承担。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职权依法追加大同市XXXXXX村村民李XX为共同被告。)

本案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院递交了事实上和赔偿上的相关证据15份,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审理结果]本案以调解而终结。

山西省大同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X民初字第XXX

原告陈XX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邵雷雷,男,北京市君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XXX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于20073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张XX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新旺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XXXXX

被告大同XXXXXX村村民委员会辩称:XXXXXXXX

被告李XX辩称:XXXXX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新旺村村民委员会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李XX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人民币XXXXXX元;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XXXX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  X

00七年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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