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2010-03-02 10:0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邵雷雷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明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鉴此,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僵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肯定了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基于感情成熟而结合的: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仅三个月,因被告父亲去世,按民间传统习俗而结合,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结合仅仅是民间习俗所囿及原告已年过三十的原因,而不是经过了解并经感情加深而结合的,正因为缺乏婚前的感情基础,所以共同生活后双方的分歧就立即显示出来,性格的不融洽导致夫妻矛盾的加剧,经常的争吵、互殴是法庭调查时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正因此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已成不争之事实,xx市人民法院(2007)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卷宗中长达六页纸的离婚协议书充分说明了双方对这场婚姻的明确态度。夫妻之间争执互殴,协议离婚直至诉讼离婚,这就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之可能,特别是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的事实更说明了这个问题,在这里有必要提出的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在同一住址生活不能说明双方关系和好,同宅生活不同于共同生活,同宅生活的原因原告当庭已阐述得很清楚:该住宅是原告婚前财产,同时原告又没有其他住所。所以同宅生活是客观状况所迫而不是情感,如果是基于感情原因而同宅生活,那么原告就不可能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孩子xxx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庭调查明确了这样一个事实:被告原在xx市xx购物有限公司工作,辞职后从事个体服装生意,后又调换了几个工作,被告方当庭言称经常早出晚归。所以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在带,被告并未尽到作为一个母亲应给予的关心和呵护,同时庭审也明晰了一个问题:孩子现由原告父母在抚养。鉴此,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并且如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也势必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庭审中更可以看出被告的冷漠:被告所争论的焦点只有离婚和财产两个方面,而婚姻问题的争执并非是目的,其最终目的是财产,这就足以说明了被告对孩子的态度。尤其是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庭审中情绪激动的时间,无论是被告情绪激动,还是被告家人挠乱法庭纪律的时间都是在原告言及经济问题,而不是谈及夫妻感情或孩子抚养的时侯。

三、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系原告婚前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房屋用于结婚是普遍现象,本案案情也是如此:原告购买房屋并添置必需的生活用品,然后结婚,被告辩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房屋产权证虽然时间在结婚以后,但房屋购买时间是在婚前,并且是原告个人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无论是签约时间还是缴费时间都是在结婚登记以前,退而言之,本案不能确认原、被告非法同居的具体时间,即使是在非法同居后购买,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须明确出资主体。鉴此被告无中生有地杜撰其出资一万元,此论显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所谓出资一万元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明显与事实相悖,如果该房屋是原、被告共同出资,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应该是两人,而并非仅仅原告一人。另外,关于添置的生活用品的财产问题,被告辩称婚后添置也明确违背客观事实,购买房屋后不添置任何生活用品就入住结婚,然后再添置生活用具,这显然不符合情理和逻辑,必然是具备了居住生活条件后方能居家生活,何况属于被告婚前财产的物品其在所谓财产清单中已在嫁妆中予以了明列。所以,客观事实明确了不争状况:房屋及附属生活用品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四、被告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法庭调查时经代理人的提问,可以确认被告的经济状况:自xx市xx购物有限公司辞职时领回了四万余元的集资款及利息,后又从事个体服装生产,其中集资款是被告婚前财产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拥有四万多元的现金财产是明确,正因为其有经济能力所以才有资本经营自己的服装,其辩称是父母的并已归还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一是没有证据证明,二是违背事实。如其所言,那么服装店的资金从何而言,除非其另外还有资金。同时法庭调查也查明了一个事实:被告系xx市xxxx公司员工。鉴此,被告的状况一览无余:被告正当青年,具有劳动能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拥有四万余元的现金资产。这就足以说明被告经济状况良好,显不属经济帮助的对象。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其意图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不当手段。所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从保护儿童合法利益角度考虑,判决孩子由原告独立抚养至成年。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代理人:邵雷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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