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两年不归家 妻子索赔10万元

2008-11-03 15:52 来源: http://www.jc148.com 作者:chenying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4

 

新快报讯 (记者 刘恒斌 通讯员 区惠妍)丈夫沾上不良嗜好,不关心家庭生活,而且两年前一离家出走就一直不回,无奈的妻子近日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其赔偿十年的感情伤害费10万元。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驳回10万元的赔偿诉讼。

  据小李(化名)介绍,小李与阿常(化名)于198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子,1992年丈夫阿常由单位下海经营小食面店,生活有所改善。1995年开始,由于阿常开始沾上不良嗜好,对家庭漠不关心,生意爱理不理,夫妻间经常吵闹,之后阿常也以经营不善为由逐渐不支付家庭生活费。

  当时考虑到儿子年纪尚小,小李不忍提出离婚。1997年阿常在广州经营面食店期间,以需偿还借款为由,继续不支付家庭生活费,使家庭重担落在妻子一人身上,此时妻子提出离婚,他没有答应,妻子在家人的相劝下没有办理离婚。

  2001年,阿常经营的面食店因经营不善结业。之后阿常以与朋友合作办厂为由到高明发展,妻子极力反对,双方不断发生争吵。2003年“五·一”长假后,阿常就没有回家。

  法院认为,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由于丈夫没有尽责任照顾家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允离婚。

  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已成年,离婚时无须指定由谁抚养,由于丈夫长期不回家和不知去向,抚养责任全部由妻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小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多分,并按80%的比例分配,考虑到小李与儿子同住,房屋归小李所有。但是原告小李要求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及一次性赔偿十年的感情伤害费10万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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